2005年12月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离婚期间妻患病 丈夫仍然要扶养
朱泽军

  近日,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,妻子要求丈夫承担医疗、营养费而引发的扶养纠纷案。
  现在30岁的男子吴某与妻子秦某于2001年秋登记结婚。婚后,双方未生育,且彼此感情一般。今年春天,双方当事人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,吴某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。诉讼期间,已经因为分居而回到娘家居住的秦某突患急性肝病,被送入当地传染病院治疗,并为此花费了医疗费、护理费和营养费三万多元。庭审中,秦某也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婚姻关系难以维持,同意与吴某解除婚姻关系,但是要求吴某支付医疗费、生活费以及今后治疗费等共计两万元。吴某则认为,夫妻既然分道扬镳,自己就不必再对秦某负有扶助义务。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双方当事人在未解除夫妻关系之前,彼此仍负有互相扶助的义务。被告秦某在诉讼期间发病,而且因治疗疾病支付了较大数额的钱款,并致使生活陷入困难,而其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仍需要治疗疾病,根据被告秦某的现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十二条“离婚时,如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……”的规定,原告吴某理应对秦某负有扶助的义务。据此,江东区法院在判决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同时,还依法判决吴某向秦某一次性支付相应的扶养费。